王晓燕:以法治手段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取得实效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日前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爱国主义教育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在社会各界的热烈讨论中,有人提出,以立法形式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开展,有利于促进爱国主义教育常态化、制度化,但担心部分施教方式可能存在刻板与形式主义的问题,导致实施效果不佳。爱国主义教育法的有效落实,关键在于“全民参与,注重实效”。如何能够保证爱国主义教育既能在全体公民中开展,又能取得显著成效?这是当下亟须认真研究和回答的现实问题。
爱国主义是中华民族精神的核心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的核心内容,既能给人提供思想引领,也能提供包括认同感、归属感、荣誉感等在内的文化自信和情感共鸣。从实施路径看,爱国主义教育重在潜移默化、润物无声,但随着全球化、信息化等因素的影响,传统的爱国主义教育的实施效果有所减弱。尤其是随着新型社交媒体技术的迅猛发展,爱国主义教育在提升普及化的同时,其实践方式也发生了极大改变。爱国行为的娱乐化、爱国信息的碎片化、爱国价值的多元化、爱国言论的自由化日趋成为爱国主义教育的新样态。这些新样态在一定程度上导致爱国主义教育的功能弱化,一是政治引导功能的淡化,即爱国主义教育在实施过程中,政治理念、思想观念和道德规范存在被淡化的情况。二是文化叙事功能的窄化,即爱国主义教育在实施过程中有时缺少生动的内容和科学的叙事方式,未能有效促进人的爱国情感和爱国理性的生成与内化。三是情感体验功能的虚化,即爱国主义教育在一些实施过程中没有充分发挥情感因素对人的心理感受、情绪体验、情感交流的诱导激发作用,未能有效激活和沉淀个体内心深处的爱国情感。
以立法手段深入推进爱国主义教育,就是要立足以上的问题与实施困境,强调通过多层次、广覆盖的建制立规,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制度化轨道”,以法治方式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在更广阔的空间落地生根。为达到此目的,需要做到以下三个遵循。
首先,以法治方式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取得实效,需要遵循爱国主义教育的特点与规律。爱国主义教育的基本特征,一是体现为“人和知识相统一”的特点。实施爱国主义教育,要针对不同年龄、不同阶段、不同群体,有层次、有重点、有目的选择教育内容。不能囿于某一年龄段或某一群体,施加统一不变的内容,实行固定不变的方式,而是要遵循爱国主义教育独特的规律,做到不同年龄前后衔接,不同群体互相关照,激发各个群体、各界人士的爱国热情和社会担当。二是体现为“显性教育”和“隐形教育”相结合的特点。实施爱国主义教育强调深入开展国情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开展党史、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更强调开展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国家安全和国防教育等,是要将旗帜鲜明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政策规定性,与叙述爱国主义教育的柔性表达相统一。
其次,以法治方式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取得实效,需要遵循人的成长发展规律。爱国主义教育法在规定面向全体公民开展爱国主义教育的同时,特别强调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将爱国主义教育贯穿于学校教育全过程。这就要求在实施过程中必须遵循学生成长发展规律,注重推进爱国主义教育的层次性和递进性,整体规划爱国主义教育的目标和内容。按照小学、初中、高中和大学不同阶段,找准不同侧重点,以人的成长发展规律,特别是心理认知、情感发展等规律为主要依据,规定不同阶段的教育重点和教育目标。
最后,以法治方式推动爱国主义教育取得实效,需要遵循法治规律。我国将爱国主义教育写入法律、形成制度,目的是进一步形成全体社会一体遵循的法律规范,目的是以法治方式提升爱国主义教育的质量和实效。
爱国主义教育法在实施主体上极大拓展了《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所规定的范围,明确规定了各级政府、各级各类学校、群团组织的爱国主义教育职责任务,以法律的形式实现了将爱国主义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的目的。通过法律的引导,确保教育内容不偏离正确轨道。同时,强调法律的威慑性和监督性,保障爱国主义教育的良性运作。将爱国主义教育写入法律、形成制度,就是强调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把对法治的敬畏转化为行动的态度,转化为切实有效的成果。这也正是此次制定公布爱国主义教育法的初心和目的。(作者是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教育理论所副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