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宝店铺用电视剧截图宣传“同款”服装:被判侵权
电商发展以来,每次热播影视都会掀起一波“同款”风,甚至很多剧中人物的商品在开播当天就能迅速冒出无数同款。
为证明自己为同款,这些产品宣传图基本都会用片中截图,包括且不限于服饰、数码产品、化妆品、家电等等。
但是,这些店家可能在无形之中都违法了。
上海知识产权官微@上海知产法院 就公开了这么一起案件,淘宝天猫某店铺在销售《亲爱的,热爱的》“韩商言同款”上衣的同时,未经许可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侵犯著作权。
涉事店铺采用影视剧截图当主图
在该案中,享有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著作权的剧酷公司,发现淘宝天猫某店铺经营商隆科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的店铺内使用该电视剧截图画面,并销售该截图画面中男主角韩商言所穿的“同款”黑色短款上衣,遂认为隆科公司侵犯了其对涉案作品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电视剧截屏系对电视剧画面的截取,剧酷公司对该画面截图享有著作权,隆科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判决隆科公司赔偿剧酷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5000元。
隆科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上海知产法院提起上诉。
上海知产法院经二审认为,涉案电视剧《亲爱的,热爱的》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电影作品,而电影作品是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的,上诉人尽管在其天猫店铺中使用了电影作品的一张截图,但该截图属于从电影作品的连续画面中分离出的一部分,故属于电影作品的组成部分。
由于被上诉人是涉案电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故其对电影作品中的单张截图亦享有著作权。
上海知产法院同时认为,涉案电影作品具有独创性,该截图属于有独创性的连续画面的组成部分,因此其本身亦具有独创性。尽管涉案电影作品的截图具有独创性,但其并不属于摄影作品,因为该截图是用摄像机所拍摄的连续画面的一部分,与为了获得静态效果所拍摄的摄影作品具有一定区别。电影作品的截图属于电影作品的一部分,其著作权归电影作品的制片人享有。
综上,上海知产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