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云浮:开展商转公贷款业务,贷款期限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年限
9月12日,广东省云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开办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试行)》,9月13日起在全市范围内试行开办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通知所称的商转公贷款,是指符合云浮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条件的缴存职工,申请将本人已办理且尚未结清的个人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全部或部分转为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文件明确申请条件: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应当是商业贷款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载明的权利人或其配偶;商转公贷款申请人、共同申请人及其配偶没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已正常归还贷款1年(含)以上,且处于正常还款状态(当前逾期状态或累计逾期超过4期[含]的不受理);取得商业贷款银行出具的《云浮市商业住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同意书》;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已办妥不动产权证书,并可正常办理第二顺位抵押;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仅存在商业贷款设定的抵押权,同时不存在查封、扣押、冻结、设立居住权等权利限制情形。
商转公贷款的额度、期限方面,文件显示,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商业贷款余额;商转公贷款额度不超过房屋评估价值;商转公贷款期限不超过商业贷款剩余年限。
9月4日,云浮市发布《关于调整云浮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的通知》。单个缴存职工在云浮辖区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首套、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或首次、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30万元。
两个(含)以上缴存职工在云浮辖区内共同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自有产权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缴存职工及配偶双方、或产权共有人应得的贷款限额合计,首套、第二套自有产权住房或首次、第二次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最高贷款额度调整为4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