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投诉:德国博朗Braun剃须刀与宣传不符商家拒绝退货退款

5月24日消息(张佳)日期,有消费者在黑猫投诉平台上对德国博朗Braun剃须刀进行了投诉,表示其与宣传不符,商家不予退货。

该投诉者表示:4月20日在博朗官方旗舰店购买了一个博朗新9系pro9557cc电动剃须刀干湿双剃往复式刮胡刀,购买价格1999元,根据其视频宣传效果,达到一剃很干净的效果,我拿到后试用后与视频宣传效果差别极大,并且机身震动以及噪声都特别大声,后要求商家退货退款,商家以平台规则对产品卫生情况的保障,已经拆封将影响二次销售,故一经拆封非检测确认有质量问题,否则将不支持拆封后退货的理由拒绝退货退款,拒收了我退货的包裹。给商家打电话说,这个没有哪一条法律说护理类的产品试用后影响二次销售不允许退货?商家表示是自己平台规定的规则,并无该条法律规定。 本人是通过网络购物,目前我们之间的纠纷应适用《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该办法明确规定: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通过网络购买商品,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退货的,适用本办法。 我们继续罗列条文: 第六条 下列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消费者定作的商品; (二)鲜活易腐的商品;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第七条 下列性质的商品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规定: (一)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拆封后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 (二)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 (三)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的商品、有瑕疵的商品 很明显,剃须刀不属于第六条所列示的范围内。其次,是否属于第七条中定义的商品,关键在于经本人在购买时有没有确认,但是商家没有跟我确认,因此不试用第七条。请求帮助。

目前,该投诉案件仍在受理中,该投诉者希望商家履行7天无理由退货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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