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严控省外固体废物非法移入
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获审议通过
江苏严控省外固体废物非法移入
南报网讯(记者余梦迪)11月28日,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条例》将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我省固体废物污染防治工作提供更为全面、系统的法治保障。
省生态环境厅总工程师王燕枫介绍,近年来,我省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处置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特别是省外转入固体废物倾倒案件频发,给生态环境带来严重威胁。同时,一般工业固废、建筑垃圾等环境信息化监管体系尚不完善,全过程可追溯要求尚未完全实现,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结构性不足等问题也亟待解决。
新修订的《条例》共九章八十五条,内容涵盖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多个方面。其中,推动“无废城市”建设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明确规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应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开展“无废城市”建设,推动无废园区建设,并从规划、标准、基础设施建设、收运体系建设等方面作了全面规定,以提升固体废物源头减量、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置水平。
在加强全链条监管方面,《条例》强化了固体废物全面系统治理的要求。通过推动建立全省统一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加强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补充提出涉及工业固废单位的全过程申报要求,并增加相关单位记录、报送相关信息的内容,实现对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链条监管。
针对省外转入固废非法倾倒案件高发频发问题,《条例》补充了接受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查验核实义务,并增加相应的罚则,有效遏制省外固体废物非法移入江苏省的现象。
《条例》增加规定接收省外转入固体废物的省内接收方,应当查验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并核实固体废物的名称、数量、特性、形态等与行政许可内容或者备案信息是否相符。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未依法取得手续的省外转入固体废物,不得为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省外转入固体废物提供帮助或者便利条件,并明确相应责任。完善全过程信息化监管,补充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通过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如实记录工业固体废物相关信息,并明确如实记录的法律责任。同时提出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建筑垃圾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平台填写、运行电子转移联单。
在促进资源化利用方面,《条例》围绕实现“变废为宝”的目标,作出全面规定。通过加快构建废弃物循环利用体系,研究制定绿色低碳循环发展政策,推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标准体系建设等措施,提高了固体废物的资源化利用水平。
针对群众关切的生活垃圾分类问题,《条例》也进行了细化和充实。包括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的宣传教育,鼓励回收再生资源,完善城乡生活垃圾一体化分类收运处理体系等措施,加强生活垃圾的分类投放、运输、处理以及农村生活垃圾处理等方面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