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发布 摸排流动儿童 推进20项关爱服务
天津北方网讯:什么是流动儿童?
《实施方案》中的流动儿童,是指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对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各区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
本报讯(记者 韩雯)昨日从市民政局获悉,根据日前出台的《天津市加强流动儿童关爱保护行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我市启动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将随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双方或一方离开户籍地,跨县域异地居住或生活6个月以上、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纳入流动儿童监测摸排范围,并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等流动儿童,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定期走访探视。
根据《实施方案》,我市要求各区民政部门要将首次监测摸排的流动儿童信息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同时建立流动儿童监测摸排工作机制。2025年起,每半年,区民政部门根据区教育部门每学年提供的区内在读随迁子女信息数据,以及区公安部门提供的发生变化的办理居住证流动儿童信息进行监测摸排,完成新数据更新并推送至区相关部门比对核实后,录入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
对监测摸排发现存在家庭生活困难、自身残疾、监护缺失、流浪、心理和行为异常的流动儿童,以及主动提出救助帮扶需求的跨乡镇(街道)的流动儿童,各区要按照“一人一档”要求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信息台账,做好与相关部门信息共享,定期走访探视,加强关爱保护,保障儿童合法权益。建立重点关爱服务对象档案,加强档案管理,确保信息安全。
我市从优化落实教育保障政策、推进完善卫生医疗保障措施、织牢基本生活保障网、加强家庭教育指导、加强心理健康关爱服务、加强精神文化生活服务、组织开展城市融入服务等方面,为相关单位列出了详细任务清单,确保流动儿童得到全面、精准的关爱保护。同时,我市还确立了《流动儿童在居住地享有关爱服务基础清单》,从幼有所育、学有所教、病有所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发展保障等6个方面梳理了20项流动儿童关爱服务具体内容。
为推动《实施方案》落实,我市要求各区各部门成立流动儿童和留守儿童权益保障工作小组,压实部门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健全流动儿童关爱服务机制,加强数据和信息共享,及时会商研判、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合力做好流动儿童关爱保护工作。各区各部门还要建立健全督查机制,将此项工作纳入相关督导检查、综合评估和行政考核指标体系,督促各地有效抓好落实。(津云新闻编辑靳永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