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湘潭一燃气公司因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被罚
本文转自:人民网-湖南频道
近日,湖南湘潭韶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因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被消防部门依法处以罚款人民币17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前期,大队对位于湘潭韶山市韶山乡韶光村湘韶公路边的韶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进行联合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消防设施器材未保持完好有效(稳压泵损坏,不能正常起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该单位自检查后就立即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并提交了复查申请书、减免处罚申请书及主动消除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报告,经大队现场核查,该单位损坏的稳压泵已按要求整改完毕,能够正常起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结合应急管理部消防救援局《关于对部分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二部分第六条的较轻违法情形以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四章第二十二条内《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02-8)中较轻违法行为情形,罚款幅度的0%-30%,规模划分10000㎡以下(该单位总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裁量区间 0.5万≤A<0.95万,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章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章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五章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低于法定处罚幅度下限的减轻处罚金额最低不能小于处罚幅度下限的三分之一)之规定,大队决定给予韶山中石油昆仑燃气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该单位负责人表示将以此为戒,加强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保养,不断增强自身及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周芊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