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养殖辅助船倾覆致3死事故报告:恶劣天气出海违规捕捞
7月22日,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官方网站公布《平潭“12·22”较大养殖辅助船倾覆事故调查报告》,2023年12月22日12:44许,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的“岚苏平养56009”乡镇养殖辅助船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白青乡丰田村北偏东约12海里处海域(概位:北纬25°50′10.69″,东经119°52′24.94″)违法违规进行刺网捕捞作业时,遭遇大风浪袭击倾覆后沉没,船上6名人员全部落水,其中2人被救起,3人死亡,1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263.4万元。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平潭“12·22”较大乡镇养殖辅助船沉船事故是一起在恶劣天气和海况下冒险出海,违法从事捕捞作业造成的较大等级水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调查报告显示,2022年8月,船主薛学利从广东以66万元人民币购入1艘来历不明的船舶,于2023年3月8日在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登记,纳入乡镇船舶管理,登记船号为“岚苏平养56009”,登记的作业方式为养殖辅助,登记在其表弟名下。船体材质为钢质,船总长31米,船宽5米,主机功率540匹(397.17千瓦),其它参数不详。经核查,船舶实际所有人、经营人为薛学利。
薛学利购入该船后,其本人对该船进行刷涂油漆,雇佣师傅对船舶机电设备进行维修保养,并在前甲板右侧加装刺网起网机。以上维修和保养均未在正规船厂进行,且未经过相应的船舶检验。由于“岚苏平养56009”船在进行乡镇船舶登记前无船舶相关技术资料,购船渠道不明,无法判断其船体结构、船舶性能是否符合相关法定船舶检验规则的要求。
调查报告提到,2023年12月22日事故发生时配员6人,船长为薛学利。薛学利持有渔业船舶三级船长证,证书编号:350128197711016887,有效期2020年6月28日至2025年6月27日,发证机构为平潭渔港监督处。但“岚苏平养56009”船和薛学利等6名船员均未购买保险,以及“岚苏平养56009”船纳入乡镇船舶登记管理后,登记作业方式为养殖辅助,无捕捞许可证书,该船实际违法违规从事拖网、刺网捕捞作业。
事发当天,“闽平渔65166”船和“岚苏平养56009”船从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丰田村渔港外海域先后出港,共同前往事发海域附近作业。“岚苏平养56009”船在“闽平渔65166”船西侧约200米左右海域捕捞作业。经调取平潭苏平片区船管所提供的台账信息及相关人员的笔录可以证实“岚苏平养56009”船2023年12月22日出港作业未履行报备手续。为躲避监管检查,薛学利平时将船锚泊在平潭苏平片区丰田三级渔港堤坝外100米处及平潭小练岛附近海域,通过排筏过驳人员和渔获物。为获取更高的捕捞产量,时常选择在大风大浪的恶劣天气组织冒险出海捕捞作业。
调查报告称,事故调查组综合分析推断,事发前至事发时,事发海域天气海况如下:风向为东北风,风力7-9级,阵风9-10级,浪高3米至4米。事故发生后,船上人员都未能及时向外发出求救信号。12月22日17时,锚泊在长乐笠屿北锚地西南角边缘线附近的“福远渔8661”和“福远渔 8646”船船员先后发现薛学利和李维斌,并将两人救起。
接到事故信息报告后,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州海上搜救中心、长乐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海上搜救中心、平潭综合实验区农业农村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苏平片区管理局等认真贯彻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指示要求,迅速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协调海事、海警、海渔等公务力量、专业救助力量以及过往商船、附近渔船、乡镇力量全力开展搜寻救助工作。事故发生后至2024年1月17日,共组织协调1115艘次船舶(公务、军事及专业救助船舶106艘次、商船428艘次、渔业及乡镇船舶578艘次、台湾搜救力量3艘次)、5架次救助直升机和8087人次乡镇人员投入应急救援行动。行动中,成功救起2名人员,搜寻到3具遇难者遗体。
事故调查组认定,该起事故直接原因系在大风浪恶劣天气海况条件下,“岚苏平养56009”船船长不当操纵船舶向右大幅度转向,加之短时间遭遇同侧连续两个大浪袭击,导致船舶侧翻并最终沉没;间接原因包括船舶不具备出海航行捕捞作业条件、天气不适合船舶出海航行捕捞作业、违法违规组织捕捞等。
值得注意的是,该起事故中,船长薛学利在2023年5月便擅自拆卸北斗定位设备直至事故发生。
事故调查组建议,鉴于薛学利具有恶劣天气和海况下组织出海,私自拆卸具有监控、报警作用的船载北斗示位仪定位设备,未取得相关渔业船舶证书非法从事渔业捕捞等行为,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事故调查组还建议,对属地11名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理,其中7名人员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名人员被诫勉处理,2名人员在全区被通报批评。最后,2024年5月28日,苏平片区管理局向平潭综合实验区党工委作出书面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