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山东明确安全生产举报受理时间
栾海明 济南报道
7月2日下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公室举行省政府政策例行吹风会,解读《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省司法厅副厅长、新闻发言人刘振远介绍,无论举报人以何种方式进行举报,有关部门在接到诉求后都应当及时作出处理,《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办法》对于举报的受理、核查、复核等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自接到举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同时,为了提高监督管理效率,规定了举报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举报对象不明确或者举报事项不具体、举报事项正在通过其他途径处理等不予受理的五种情形。为了保障举报人权利,督促有关部门规范履职,对于作出不予受理决定的,应当告知举报人不予受理的理由;移交有权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但是,无法联系举报人的除外。
有关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依法组织核查;涉及人员死亡的举报事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涉嫌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严重违法行为,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应当立即组织核查处理。举报事项核查处理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举报事项核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检验、检测、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核查处理时限。同时,对核查属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以及漏报谎报瞒报事故等分别规定了相应的处置措施。
举报人可以在获知核查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举报事项核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复查申请;接到申请的机关应当组织复查,并于30日内将复查结果告知举报人。经复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要求核查机关补充证据或者重新核查,也可以直接组织核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