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险转移,谁来指挥?

本文转自:河北日报

避险转移,谁来指挥?

—— 《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解读①

河北日报记者 霍相博

编者按 今年汛期是《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实施后的第一个汛期。为深入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主旨要义和各项规定,进一步阐释避险转移的原则、条件、程序、范围和避险人员转移中的工作职责、转移准备、预警响应等,提高社会公众防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即日起,河北日报推出该条例系列解读。

依法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确定汛期、主汛期以及防汛关键期的时间节点是必要前提。

据了解,在《河北省防汛避险人员转移条例》立法调研过程中,立法专班委托气象部门对我省夏季多年降水量和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并收集了太行山脉沿线部分地区的降雨量数据。

经认真分析判断和多次研究探讨,条例最终确定,本省汛期为每年的6月1日至9月30日,正常年份主汛期为7月10日至8月10日,“七下八上”为防汛关键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降雨情况,适当调整防汛关键期。

由此看来,我省目前已经进入了汛期。

进入汛期,哪些区域的人员需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转移?条例首先明确了适用需要,包括“山洪灾害危险区、地质灾害隐患点、蓄滞洪区、河道行洪隐患区、水库周边及下游、尾矿库下游”等区域。同时,考虑到其他极端情况,将“可能受到暴雨和洪水灾害及其次生灾害威胁的其他区域”也涵盖至适用范围。

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应当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遵循统一指挥、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参与原则,坚持应转尽转、应转必转、应转早转、适当扩面,最大限度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

具体的防汛避险转移工作应由谁来指挥?条例构建了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县级以上防汛指挥机构组织协调和县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机制,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将防汛避险工程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所需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防汛指挥机构负责组织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发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农村基层党支部、村委会以及农村党员熟悉基层情况,应是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的具体组织者、实施者。

条例明确,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县(市、区)干部包乡、乡镇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包联责任制度,统筹协调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实施本区域内的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做好排查隐患、摸清底数、编制预案、实施转移和组织志愿者队伍、维护治安等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相关工作。组织实施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应当对责任区域实行网格化管理,确保包联到户、责任到人。

防汛避险关系到我们每个人的生命财产安全。条例还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服从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命令,不得拒绝、拖延、干扰、阻挠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各有关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防汛避险人员转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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