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受贿300多万!崇左市江州区教育局原局长韦适华一审被判刑11年
11月8日,凭祥市人民法院对崇左市江州区教育局原局长韦适华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进行一审宣判。以贪污罪判处被告人韦适华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以受贿罪判处韦适华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5万元;追缴被告人韦适华贪污、受贿款项人民币共计372.75万元,扣除已退出赃款7600元,其余371.99万元,属贪污款项部分退回江州区教育局,受贿款项部分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相关案外人的赃款予以追缴。
审理查明
2017年7月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韦适华利用担任崇左市江州区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两次指使其下属伪造虚假工程合同套取单位公款,合同造价共计人民币19.47万元。其中韦适华个人使用款项为9.87万元,剩余7万元送给时任江州区宣传部部长徐某(已另案处理)。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韦适华利用担任江州区教育局局长的职务便利,为陈某某、江某等人在获取学校食堂配送、教育均衡设备采购、工程项目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单独或与他人共同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人民币364.88万元,其中,单独收受355.88万元,共同收受9万元,其本人共收受362.88万元。所得受贿款项部分已被其挥霍,部分用于购买及装修房产。案发后被告人韦适华依法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0.76万元。
审理认为
被告人韦适华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受贿罪,在贪污罪中韦适华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在受贿罪中韦适华主动投案后,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不构成自首。法院根据被告人韦适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后果,综合考虑被告人法定、酌定的量刑情况及悔罪表现等情节,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凭祥法院